| 时报2月7日讯:近日,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了天津市西青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我市三位农民工的家属获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5440元。
去年3月20日19时20分,商河县农民工杨怀清驾驶着载有5名工友的三轮车行驶至天津228省道时,与一辆拼装翻斗机动车相撞。杨怀清的同乡吴立洪当场死亡,杨怀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工友宿道田成了植物人。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司机曹善明弃车逃逸。
事发后,杨怀清妻子先后六赴天津,但事情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吴立洪的代理律师崔清福到天津几次交涉,当事方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向所在地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去年6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律师赶赴天津调查取证,查明了有赔偿能力的相关责任人,该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久,受害人家属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审理查明,曹善明系无证驾驶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农民工杨怀清驾驶车辆是吴桥县杨家寺乡第一建筑队用于接送农民工的,因此杨怀清驾车属职务行为,该建筑队应对杨怀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曹善明、吴桥县杨家寺乡第一建筑队赔偿吴立洪、杨怀清、宿道田3人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5440元。
据悉,此案在审理期间,法律援助律师还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局为3名农民工申报了工伤。该局于2006年10月作出了吴立洪、宿道田2名农民工系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
2007-2-9 17:16:10文章来自中健网194840农民频道2007-2-9 17:16:10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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